起重机械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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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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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检验指南
 
一、检验依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检验标准
1、《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2、《通用桥式起重机》(GB/T14405-1993);3、《通用门式起重机》(GB/T14406-1993);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78-1998);5、《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6、《电动单梁起重机》(JB/T1306-1994);7《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JB/T2603-1994);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9、《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10、《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JG5055-1994);11、《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要求》(JB/T9738-2000);12、《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技术条件》(JB8716-1998);1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14、《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GB/T17495-1998);15、《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GB/T14560-1993);1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17、《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10053-1996);1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1996);18:其它设备(如简易升降机、汽车举升机、机械停车设备、随车起重机等)根据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三、检验类别
1、验收检验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2、定期检验
在用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3、特殊检验
   特殊参数、特殊要求下的检验。
4、复检
   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要重新申请检验。
四、申请检验
(一)、验收检验
1、安装后拟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请使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检验:
    (1)、使用单位填写《省特检院检验申请单》(需盖使用单位公章);
(2)、自检报告及自检记录;
(3)、告知书、告知书回执;
(4)、产品合格证;
(5)、钢架结构的应提供金属结构基础受力依据;
(6)、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提供) ;
(7)、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必须提供) ;
(8)、检验费缴款凭证。
2、大修改造后拟投入使用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请使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检验:
(1)、使用单位填写《省特检院检验申请单》(需盖使用单位公章);
(2)、自检报告及自检记录;
(3)、告知书、告知书回执;
(4)、大修改造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图样和计算将资料;
(5)、检验费缴款凭证。
3、遇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以及停用一年以上再启用的起重机械的
验收检验,请使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检验:
(1)、使用单位填写《省特检院检验申请单》(需盖使用单位公章);
(2)、起重机械维养维修、保养及运行故障记录;
(3)、检验费缴款凭证。
(二)定期检验
请使用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我院业务大厅申请检验:
(1)、使用单位填写《省特检院检验申请单》(需盖使用单位公章);
(2)、检验费缴款凭证。
(三)、特殊检验
(1)、检验申请单;
(2)、书面说明(说明检验目的、检验参数等相关事项);
(3)、检验费缴款凭证。
(四)、复检
(1)、检验申请单
(2)、检验费缴款凭证
 
五、业务受理
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如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待申请人补齐资料后,给予受理并安排相应的检验。
 
六、现场检验
使用(安装)单位应提前准备好起重机械额定载荷1.25倍的标准试重物,我院按约定时间派员前往检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维保)单位应安排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备查:
(一)、验收检验:
.   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示意图及符号说明;电气敷线图;部件安装图;安装说明书;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报告。
(二)、定期检验
1、制造、安装单位提供的资料;
2、历年的检验报告;
3、起重机械维养维修、保养及运行故障记录
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资格培训持证情况;
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6、检查“安全合格标志”张贴位置。
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受检单位因其它原因需改变约定检验时间的,应提前1天通知我院。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后,因受检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检验或检验终止,则我院向责任方收取误工费(500元)和交通费、差旅费。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员向受检单位告知检验情况。
 
七、结论判定
(一)验收检验
根据《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规定,重要项目(检验要求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要求中未注有※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
根据《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规定,重要项目(检验要求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要求中未注有※的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注:施工升降机为8项(含8项)]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梯,安装(或维保)单位应按《特种设备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尽快整改,整改完毕申请复检,我院向申请人收取交通费和复检费、差旅费。
结论判定为合格,但仍有整改项目的,安装(或维保)单位整改完毕后,使用单位在整改反馈单上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确认,并交院业务室后检验工作方算完成。
 
八、检验报告出具和发放
检验工作完成后,我院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受检单位可约定来我院领取或者快件送达(快件费由收件单位支付)。
 
九、检验收费
按国家相应收费政策收取检验费。
使用单位持《缴款通知书》按照《省特检院检验申请单》中的方式到相应银行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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